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第三條庭審錄音錄像從宣布開庭時開始,到庭審結束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為中斷庭審錄音錄像:
(壹)休庭。
(二)公開審判中的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適宜錄音的調解活動。錄音錄像負責人應當記錄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並附上壹卷。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同步錄音時間重疊等措施,確保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完整。因設備故障或者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錄音錄像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後附具。
第十六條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查閱、復制、轉錄,應當遵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