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在應當付清價款或者差額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接收人。
擴展數據:
司法拍賣的前提
司法拍賣:分為法院強制拍賣和清算管理人委托法院破產拍賣兩種。
1.破產企業拍賣:企業因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而被撤銷或關閉。法院組織清算管理人成立破產企業特別清算組,委托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者其他機構拍賣標的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根據執行通知書應當履行的財產”,法院強制拍賣是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被執行人損害,他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壹次拍賣(拍賣房地產應當在拍賣前十五天公告)
1.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日的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到場。
3.拍賣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在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拍賣設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移交財產清償債務。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