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無論是經民政部門登記,還是經法院訴訟離婚,都要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才有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任何壹方均有權就解除婚姻、產業分割、養育等事宜進行約定。壹旦協議被毀約,協議將不再有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會只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斷。現在已經簽的離婚協議只能作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和現有產業情況的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