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高等教育。
第四條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十條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高等學校內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