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如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在民事訴訟中,解決訴訟糾紛、送達等程序性問題;實體問題,如“實體問題”,單純是當事人訴訟的對象,解決的是如何“判斷”的問題。
壹般來說,程序法規定處理程序,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