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法院裁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法院裁定文書、原房屋所有權證書(* * *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到當地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即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不配合新房主辦理登記手續的,新房房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地法院將協助文書送達房管部門。之後,新房業主可以憑上述資料單方到當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原權利人因故未交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 * *權屬證書),新房屋所有人仍無法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可按以下程序辦理過戶手續:權利人(申請人)為個人的,請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法律事務科提交公告申請, 並同時提交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身份證明(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當事人因繼承或者遺贈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材料。,也可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