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有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