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規定,行會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在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明顯違法的情況下,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也可以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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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