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視同壹次性所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是壹個月以內取得的所得。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所得為壹次。
(四)偶然所得,每次取得壹次。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收入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