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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選擇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可提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申請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3.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後不願意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工人必須註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將被拒絕。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還需要註意的是,訴訟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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