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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管轄規定

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主要由被侵權人所在地法院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進行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主要由以下兩個方面確定:壹是被侵權人所在地法院。即如果被告侵犯了被告所在地的商標權,那麽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第二個是侵權發生地的法院。如果被告在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區實施商標侵權,那麽該地區的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如果被告和被訴雙方都認為某壹特定地區有管轄權,那麽雙方都可以選擇在該地區進行訴訟。

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可以協議選擇嗎?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可以協議選擇,即被告和被被告雙方都認為某壹特定地區有管轄權,那麽雙方都可以選擇在該地區進行訴訟。但協議選擇的管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對商標權的保護和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當事人來說,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不僅可以提高執行效率,還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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