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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聽的條件是什麽?

法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不屬於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專家、有專門知識的人;

2.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3.配合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

4.精神狀態正常的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原則上公開進行,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旁聽。出席法庭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要出庭,必須年滿18歲;

2.申請旁聽證時,需要詳細填寫個人信息,確保準確完整。提交預約申請後,等待短信通知,壹般會在當天6點前送達。如果預約失敗,說明預約沒有成功;

3.旁聽期間不得喧嘩、鼓掌、吸煙、撥打或接聽電話,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像、錄音和拍照。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帶入會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審判規則》第九條公開開庭,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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