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與申請船舶生產等級相適應的生產場地、設施、設備、工藝和檢測設備。
3.正常生產所需的與所申請船舶生產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4、具有《船舶生產技術標準、規範和技術文件》,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