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評估價格提出異議,然後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房價。如果法院審核後價格確實很低,可以將鑒定報告寄回鑒定公司重新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 *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壹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審後,原評審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出具評審報告;評價結果沒有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價申請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對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進行評估。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