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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結案嗎?

法律分析:可以和解,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調解。談判總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壹旦雙方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壹般都能自願遵守。談判壹般是在互利互讓的友好氣氛中進行的,其結果不僅能解決雙方的爭議,還能增進相互了解和理解,從而促進雙方合作關系的進壹步發展。談判不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壹般情況下,壹旦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爭議就會得到解決。因此,談判可以節省時間和費用,有利於及時解決爭端。協商不壹定要嚴格按照實體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三條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八條調解書應當制作。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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