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三條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八條調解書應當制作。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