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對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相關知識點:
1.是否以預防、治療、診斷為目的而制造,是食品與藥品的本質法律區別之壹。
2.食物和藥物有交集,交集區域是“傳統上,既是食物又是中草藥”。比如最常見的山藥、當歸、田七等中草藥湯,從中醫的角度來說是中草藥,但在日常飲食中也可視為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