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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拍賣以物抵債的規定

法理分析: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固定價格移交給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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