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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案件範圍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院受案範圍分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二。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糾紛案件;繼承糾紛案件。商事案件受理範圍: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商務合同糾紛案件;企業破產還債等案件。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執行案件的受理範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依照法律規定的非訴訟程序,應當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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