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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壹個案件,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本案開庭時間分析如下:

1.簡易審判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15日答復。到期後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15天的答辯期和30天的舉證期。舉證期滿後可以開庭,6個月內結案。

3.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期六個月。如果不能審結,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延期六個月,期限必須審結。

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條件:

1.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3.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4.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實際情況,原告開庭壹般需要壹個月左右的時間。因為法院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等材料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辯狀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郵寄給原告。此外,被告還有壹個月的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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