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騰空房屋。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法院強制騰空房屋的期限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解決;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2.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