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和產權登記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城市和鎮。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登記,是指反映城市房屋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資料。第三條城市房屋的產權和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應當與權利人壹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產權轉移核實、房地產測繪和房地產檔案的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