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書面提出;
二、公安機關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第三,聽證會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四)不是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的主持人員,認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壹兩個人代理。(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當事人應當進行申辯和質證。(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當事人核實後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