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院通知的收件人有責任不給當事人嗎?

法院通知的收件人有責任不給當事人嗎?

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原則上應當交給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給近親屬,由其簽字確認。

如果找不到當事人和近親屬,或者當事人和近親屬都拒絕簽字,法院可以公告送達,這是法律允許的。

不是以上原因,法院沒有將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法律是有責任的。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要求送達訴訟文書要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 上一篇:2010五行八卦,本名鄭姑娘,6月7日上午9: 40缺什麽?
  • 下一篇:父母嚴重偏頗,現在生病了。撫養費需要平分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