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院長直接審定簽發的法律文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定簽發。院長經審查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合議庭說明情況,必要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分管院長或院長,由院長或院長作出決定。院長或分管院長簽發的法律文書壹般在5個工作日內簽發。簽發時院長或者分管院長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合議庭重新召集或者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法律文書應當逐級審核簽署,不得越權審核簽署。分管副院長根據分管室出具法律文書。院長、副院長、審判長在審查簽發裁判文書時,不得直接改變審判組織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審理案件形成的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由人民法院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審判長提出申請,院長批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成員對其意見和表決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除法律規定不公開的以外,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書和其他輔助審判事務。符合法官資格的法官助理,經過遴選,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聘任為法官。
第五十三條義務人應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