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以下情況不接受工傷:
1.工傷認定未提交充分資料,且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的規定時間內未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不予受理。
2、對於超過申請時限的工傷,除特殊原因外(具體為勞動關系確認、醫療期尚未結束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工傷人員、其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工傷賠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