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20天左右,懸賞令出來之前已經立案,否則懸賞的依據就不存在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壹條通緝令和懸賞通告應當廣泛發布,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發布。
第二百七十二條經核實,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被擊斃或者被抓獲等情形,發現不需要采取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的,發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令、通告範圍內撤銷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越獄逃跑的,適用本節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尋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獎勵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報酬的承諾。
(三)發布獎勵公告的方式
(四)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