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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擇鑒定機構的過程

法律分析:(1)工作人員告知雙方在遴選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工作人員向當事人提供有關鑒定機構的《名冊》,當事人閱讀資料後協商選擇雙方認可的專業機構,並告知鑒定承辦人;

(三)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協商壹致的,按照雙方約定確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鑒定機構;

(4)壹方要求通過規定方式(或抽簽方式)選擇,另壹方無故缺席的,應壹方要求選擇鑒定機構;

(五)重新鑒定的,公開抽簽選定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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