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將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確定了水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規定符合水資源規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前提條件:
1.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即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2、規定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註意保護水資源。包括“使生活、生產、經營與生態環境用水相協調”:“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和航運需要。在幹旱半幹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需水量。
3、生態用水應經過科學論證,根據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和自然特點,按科學論證來確定。
4.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保護中的職責。
綜上所述,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