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是指法院依據司法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再審。法院的這壹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但新民事訴訟法仍保留了這壹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包括: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啟動再審有三種方式:當事人啟動、檢察機關啟動、法院啟動。在這三種方式中,當事人開始是最重要的。雖然當事人有權利啟動再審程序,但是再審比以前復雜,申請容易被駁回,所以為了更有效地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最好委托專業律師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