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行政拘留的公職人員,可給予警告、記過直至嚴重撤職處分。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二、拘留程序是怎樣的?
拘留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明;
2、實施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