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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能管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嗎?

我不能。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已經有效認定的事實不應作為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理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法院有效裁定公安不予立案,只有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才會立案。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是有效的審判機構,任何壹方的判決和裁定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刑事訴訟被告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後十日內(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害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雖然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但公安機關不會再立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五日內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時間的,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訴訟。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刑事訴訟法宣布的所有判決都應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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