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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郵寄協助通知書給銀行協助查詢嗎?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通過向銀行郵寄協助通知書的方式協助查詢。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時,應當制作裁定書,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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