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儲備糧招標交易規則
第四條交易中心負責投標人資格的審批、交易會員的管理、交易組織、業務辦理、糧油收發的協調、糧油交易資金的結算,但不能作為買方或賣方參與糧油交易活動,不承擔買方或賣方的相應責任。成都分行直屬企業作為買方簽署了交易合同。交貨地點為買方確定的實際碼頭、車站和倉庫點。參與交易的買方為成都分公司直屬企業,具體負責糧油倉儲、質量檢驗、配合業務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油交易涉及買賣雙方的資金結算,通過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進行,交易中心將已入庫並經買賣雙方確認的糧油貨款分批足額劃入賣方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