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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有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事案件壹般涉及偵查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和第200條規定,在偵查階段證據不足可以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在法庭審判階段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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