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或者出售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