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法院支付令和起訴有什麽區別?
法院支付令和起訴之間的區別如下:
1.支付令是法院簽發的法律文件,債權人在其中要求債務人支付金錢和證券。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應當及時付款。
2.起訴是指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過程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訴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總和。
3.支付令用於監督程序,而起訴發生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