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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案件與執行相結合的規律

法律分析:所謂合並執行的法律依據,在立法意義上稱為法律法規的競合,是指立法時法律條文“在上”,在實際工作中容易遇到。那麽,在處罰時,壹個法律規定只能按照違反壹個法律規定處罰,同壹違法事實不能再按照另壹個法律規定重復處罰。如果這兩項法律規定歸兩個單位管,那麽這兩個單位哪個先受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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