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根據第17條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第十七條?所有人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可以發言或者提問。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獲準進行第壹款第四項行為的媒體記者,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審判活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