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中,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其他職務由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同時,法官的職級也不同於警銜、警銜等職級體系,法官之間的關系並不是根據職級的不同而確定的。法官的級別是壹系列法官的級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