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估價應由法院委托或聘請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公司進行。如果被告不配合,估價公司可以根據房屋外觀以及與房屋類似的其他面積、質量、結構等得出最終的鑒定結論。
2.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認可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根據法律規定,不認可的壹方應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如果異議和借口成立,那麽就可以選擇雙方都認可的評估公司。如果不認可,法院會認為當事人不合理,會以此為依據。
3.申請人可以參加拍賣,被申請人的路人不能參加拍賣。如果在拍賣過程中被拍賣三次,房屋可以為申請人定價,申請人將多余的錢支付給被申請人的路人;
4.如果留下房屋,所有費用由被申請人支付,然後從應支付給被申請人的費用中扣除,交給法院;
5.拍賣成功的,除拍賣費用由房屋競得人支付外,其他費用由申請人支付,從拍賣價款中扣除,再由申請人支付執行款,剩余款項返還申請人。建議多和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溝通,盡量和申請人的親屬溝通,因為這涉及到他們夫妻有財產的問題,也是和諧解決這個問題的壹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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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予以拘留、罰款。
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