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行動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任何公民或組織都有權以各種方式對任何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質疑並曝光,讓公眾知曉。如果違法行為是針對自己的,或者影響到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溫總理說,應該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政府。所以公安局不僅要制止,更要敞開大門歡迎和鼓勵市民以各種方式監督,包括拍攝,這與記者證的存在無關。其次,警方強行刪除拍攝內容是違法的。因為拍攝也是法律監督或鼓勵方式之壹,警察應該尊重和歡迎。如果警察的執法是公正合法的,就不應該有對公民開槍的質疑和擔憂。警察無權檢查甚至刪除他們拍攝的手機或相機。這種查刪在法律上也是行政行為,但屬於違法行政行為。鑒於這種違法的行政行為,公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這種行為違法,並公開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 *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