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126條和第13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具有重要意義。這壹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只受法律管轄,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參與和幹涉刑事案件的審理和起訴。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和檢察官個人。最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仍然要接受黨的領導和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