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即壹切行政行為不得與既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
(1)在既定法律或法規的有效期內,即在其被停止或廢止之前,行政行為必須適用其規定。
②壹切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行政命令和決定無效。
(3)下級行政機關不得與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者命令相抵觸。
(4)除特別法有明文規定外,行政機關應自動適應法律或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命令不得代替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代替;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或者補充,應當由制定單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得以行政命令代替。
(3)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適合法律法規並適當,即行政自由裁量權還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精神,符合其壹般原則,不得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公益目的和常識,即適當。
(4)通過監督和糾正違法行政來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包括兩種情況:
(1)行政救濟制度是以保證法治行政為主要目的,在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下,通過申訴、請願、行政訴訟等制度來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2)在國家或社會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通過運用法定監督權,保障依法行政的目的,追究行政責任,維護憲法精神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