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使用原車牌,申請使用原車牌的期限是車輛轉移登記、註銷、變更所有人後兩年內。也就是說,車輛售出後,我們可以在2年內申請使用原車牌,也就是說車牌會自動保留2年。
同時還需要滿足機動車所有人擁有該機動車並使用該號牌1年以上的條件,也就是我們在出售車輛時,該車輛已經上牌1年以上,也就是該車輛已經使用1年以上。還有壹個條件需要滿足。其實對於車輛買賣是不需要考慮的,因為在車輛買賣和過戶中,必須先處理車輛的違章,才能辦理車輛過戶。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登記變更、轉移、註銷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機動車遷出、車主變更、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兩年內提出申請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並使用原車牌號壹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