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擁護中國人民的憲法;
2.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3.年齡為18-35歲(即1984出生於2002年2月4日至2月3日之間)。報考最高學歷的研究生放寬至40周歲(即1979年2月4日以後出生);
4.具備招聘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適用: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行政撤職處分未滿五年或者受其他行政處分在紀律處分期內的;
3.自有關單位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決定之日起未滿五年的;
4.近兩年內在廣東省事業單位招聘(錄用)考試、體檢或考察中有違紀行為的;
5.因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審計或者紀律審查,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6.歷年粵東西北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公告規定,不得報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7.就業後構成回避關系;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宜受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