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許多專家在法庭上決定的案件被稱為“合議審判”。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壹些重要、復雜、疑難的案件,通常采用合議審判制度,即由若幹名法官或審判長組成壹個審判庭,共同審理案件。
合議審判,壹般有壹名審判長主持審判,若幹名法官參加審判。這些法官通常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能夠從不同的角度對案件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討論,從而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由法院多名專家裁決的案件稱為“合議審判”,有助於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保證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