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在本協議和任何立法參考中另有定義,以下術語和表達具有以下含義:
1.股東權利:
鑒於轉讓方已經認購了公司的註冊資本,並且是公司檔案上的註冊股東,“股東權利”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公司章程,附屬於或產生於註冊資本的所有權利的利益。
2.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是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的實收資本總額。
3.交易:
“交易”是指轉讓和轉移公司25%的股權,公司是壹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由轉讓人以受讓人為受益人享有實益所有權。
4.適用法律和法規:
“管轄法律和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用的所有法律和法規,以及所有適用的管理機構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強加的所有規範、慣例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
第壹條-所有權轉讓
1.乙方應向甲方轉讓該公司25%的股權,該公司是壹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由乙方實益擁有。
2.所購股權的所有權轉讓自20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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