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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正當防衛最新解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有如下說明:

1.《意見》第六條明確提出:“應當根據辯護人正在進行辯護的情況,按照社會公眾的壹般認知作出合理判斷,不得對辯護人苛刻。”這個規則要求妳應該設身處地的為別人著想,而且妳不能強迫別人這麽做,更不用說事後諸葛亮。

2.另壹方面,防止混亂,避免渾水摸魚,也是執法的重點。對於以防衛為名觸犯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以言語和行動故意挑釁對方侵犯自己,然後進行反擊;

3.雖屬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論點,偷換概念,避重就輕,讓執法者不受幹擾和誤導,確保法律天平不傾斜。

擴展數據:

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屈服於無法無天”更是可喜可賀。對於某些當事人或家屬,不問是非,不辨是非,叫囂“死得其所”,甚至試圖靠“吵”打贏官司。

《意見》明確,要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糾正“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打死打傷就有理”的錯誤傾向。明確上述方針,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維護法治的神聖性和剛性。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違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為了使公眾敢於使用、懂得使用和用好這壹武器,捍衛包括自身生命權在內的基本人身權利,必須切實支持受到非法侵害的人,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堅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民網-觀點1 1:如何認定正當防衛,三部門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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