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弘揚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平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符合城市戰略定位,適應特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揚熱情開朗、豁達開朗、積極助人的公民優秀品質,建設新時代文明行為先行區。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尊重人民主體地位,構建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參與的* * *建* *治* * *工作格局。
第五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治理相結合、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