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反壟斷法》在反壟斷執法是中央機關但可以授權執法,以及壟斷協議的寬大處理制度、豁免制度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方面具有鮮明的特點。
3.關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原則性很強,與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較大區別。依據《反壟斷法》細化相關內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前提。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摘錄: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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